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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2018]3号 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8-04-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2.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

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

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七条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

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

3.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初步审核;

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学校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毕业应妥善保存学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可经本人申请,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出具相应材料,经学校核实后办理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五章  学士学位补授

第十三条 已从学校毕业或结业但在校期间因以下两种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可在毕业或结业后未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课程学习取得学分,若符合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补授学士学位。

1.毕业时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结业生,但累计未获得学分数不得超过12学分。

2.虽已获得毕业证书,但毕业时仅平均学分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而未获得学位证书的学生。

第十四条  课程重新学习申请及补授学士学位的程序

1.申请者每年9月15日之前向教务处提交《补授学士学位课程重新学习申请表》,获得批准并交纳相应费用后,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学习结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课程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计算。课程重新学习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教务处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对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提交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教务处依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复意见,核发补授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补发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月初和7月初。

第六章  学士学位授予附则

第十五条 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计算办法

1.平均学分绩=∑(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统计课程范围包括除全校公共任选课、临时性课程以外的所有课程;

3.非英语专业的大学英语,以四个学期的英语成绩作为计算对象;

4.同一门课程按最高成绩计算;

第十六条  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运动会或破校以上运动会记录者,可根据获奖情况适当降低平均学分绩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1.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运动会或破校以上运动会记录者,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不小于69分;

2.校运动队员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运动会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前三名者、代表省(部)参加全国性运动会者、代表学校参加跨学校跨地区运动会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前三名者,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不小于68分;两次获得省(部)级比赛前三名者、获得省(部)级比赛个人或团体前三名者,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不小于67分;

3.校运动队员代表省(部)参加全国性运动会,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前八名或三次获得省(部)级比赛前三名者,如符合毕业条件,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竞赛获奖者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期间若与上级学位委员会新的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学位委员会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校学位﹝20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